周友刚:深化税收和法律制度改革 全面提升中国食品安全水平

图片

摄影:王小英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全党必须自觉把改革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食品安全是全国人民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但中国食品安全领域却问题频发,2024年“3·15”晚会曝光了豆浆、鸭血、夸父炸串、梅菜扣肉等十几起让人触目惊心的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还会直接影响人的健康,即食品越不安全,身体越不健康,而中国癌症、高血压、糖尿病以及不孕不育等各类疾病的发病率高居世界前列。


抓好食品安全工作的中心思想是什么?就是培育不断向社会提供优质产品的食品企业。市场秩序是市场主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是市场正常运行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分为两种:一是自发秩序,即市场主体依靠市场机制自己建立并执行的规则;二是强制秩序,即市场主体依靠市场机制无法建立有效规则,由政府制定并强制执行的法律、法规。市场依靠自发秩序基本能够实现资源有效配置,这是经济理论的共识,也是历史经验的总结,所以培育不断向社会提供优质产品的食品企业才能保障食品安全。


食品企业发展的税收制度困境


中国食品企业的税收负担过于沉重。1994年,面对“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预算总收入的比重越来越低”和“全国财政预算总收入占GDP的比重越来越低”严重削弱国家财政能力的形势,中央政府建立了以增值税为主导的间接税制度,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以及城镇建设税等多种税,还需要缴纳工会经费、教育附加费、社会保险费等具有税收性质的费用,以至于中国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很难发展壮大。


税收制度对食品企业的影响

①企业发展。食品企业的收入来源主要是在市场上出售有竞争力的产品,而食品企业的长期竞争力来源于科技创新和诚信经营。食品企业向社会提供优质产品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所以食品企业为保持长期竞争力:一是科技创新,随着广大民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食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而提升食品质量安全却越来越依靠科学技术,所以食品企业必须持续推动科技创新;二是诚信经营,这就要求食品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合法合规,不能以欺骗、作假等不正当竞争方式侵犯消费权益,不能生产或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否则企业很容易因违法而破产倒闭。


中国的现行税收制度是政府在企业生产经营环节征收重税,或增加企业营业成本,或降低企业营业利润,加大了企业经营风险。增值税是中国的主要税种,只能在企业成本或利润之间分摊,我们选取5家各个行业的代表型食品企业,评估增值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②:一是增加企业成本,将增值税估算数额除以营业收入,我们可以发现如果增值税全部分摊在企业营业成本,则最低减少企业收入3.36%(三全食品),最高减少企业收入8.43%(中国飞鹤);二是降低企业利润,将增值税估算数额除以营业利润,我们可以发现如果增值税全部分摊在企业营业利润,则最少降低企业营业利润18.18%(海天味业),最高降低企业营业利润45.32%(伊利股份)。


增值税还放大了食品企业科技创新风险。中国食品工业起步较晚,大多数食品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均低于发达国家,所以食品企业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科技创新:一方面,研发先进设备,食品企业需要一系列先进设备确保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储存和分销等环节安全高效地进行,而中国却并未完全掌握这些设备的核心技术;另一方面,提高食品质量,提高食品质量越来越依靠科技创新,食品企业急需发展快速检测、溯源体系、危害物识别以及全链条控制等方面的先进技术。在5家代表型食品企业中,海天味业的增值税占研发费用比例是最低的171.47%,而农夫山泉、中国飞鹤的增值税占研发费用比例是无限大(没有投入任何研发费用),所以增值税放大了食品企业科技创新风险。


除增值税外,食品企业还需缴纳印花税、城镇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其他税和具有税收性质的各种费用。2024年,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针对食品企业并没有任何特殊优惠政策。教育附加费为应缴增值税额的3%,地方教育附加费为应缴增值税额2%,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单位缴20%,个人缴8%)、医疗保险(单位缴10%,个人缴2%)、工伤保险(单位缴0.5%)、失业保险(单位缴1%,个人缴0.5%)和生育保险(单位缴1%)。因此,食品企业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很难生存。


总而言之,税负过重使部分食品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很难发展壮大。国家经济资源是有限的,现行税收制度更有利于政府承担社会责任,却使食品企业增加了生产经营成本,同时放大了科技创新风险,导致部分食品企业很难持续向社会提供优质产品,甚至合法合规经营都很难生存。


②营商环境。政府收入来源主要是企业缴纳的税收,而政府职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发展经济,中国依然是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是增加财政收入、提高就业水平的基础,而发展经济只能依靠企业带动;二是改善民生,中国刚刚迈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还面临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基本民生问题,而改善民生才能保持社会稳定。


政府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防止逃税。税收具有强制性,是国家依靠政治权力强制征收的,不是依财产权取得收益,而《税收征收管理法》是规范政府征收和企业缴纳行为的主要法律。《刑法》关于逃税罪的规定主要为第二百零一条,其中第一款如下“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24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涉税犯罪14个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具体规定。


地方政府为了覆盖财政支出,只能努力增加财政收入:一是增加税收收入,分税制改革以来,除疫情、洪水、地震等特殊情况外,政府每年税收收入是GDP增速2倍左右,以2023年为例,GDP增速5.2%,而税收收入增幅超过8.7%,其中增值税同比增长42.3%;二是增加卖地收入,税收收入远远不能满足地方政府财政支出,只能依靠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来维持地方财政支出,以2023年为例,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117218亿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57996亿元,占比为49.48%。如果税收收入不足,政府会加大征税力度,企业创造财富总量会随之下降,政府的税收收入会相应减少、民生支出会相应提高,由此产生的恶性循环对经济发展产生极强的破坏性。


由此可见,现行税收制度使政府很难为食品企业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中国人民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对优质食品需求量越来越大,对食品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良好的营商环境才能推动食品企业诚信经营,并从品牌、模式、供应链、核心技术等方面进行创新,所以深化税收制度改革有利于食品企业承担起保障国家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


税收制度对食品企业家的影响

①企业家行为。企业家是企业的灵魂,企业家的经营理念决定企业的经营模式,所以优秀企业家必须做到如下两点:一是诚信经营,企业直接为全社会提供人民所需要的绝大部分产品或服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弄虚作假、投机倒把,会使产品或服务出现质量安全等各种问题,还会使执法机关面临被拉拢腐蚀的风险,所以优秀企业家必须诚信经营;二是为国为民,企业在市场竞争过程中需要不断增加占有社会财富的总量,然后才能投资创新、扩大规模、提高效率,而且企业家只有不断将占有的财富回馈社会,才能缓和社会的贫富差距,所以优秀企业家必须为国为民。


现行税收制度使企业很难保持长期竞争力,以至于中国几乎没有百年食品企业,所以部分企业家选择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一是设计复杂的股权结构,增值税为主的税收制度使有些企业只有违法违规才能生存下去,导致有些企业有随时因违法而破产的风险,而有些企业家可能涉及复杂的政商关系,所以会设计复杂的股权结构来保全家庭资产;二是采取破坏性经营模式,企业投入巨额资金进行科技创新有很高的失败风险,导致企业很难长期保持市场竞争力,所以有些企业家选择“收益个人化、负债企业化、风险社会化”的经营模式,破坏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机制。


国内部分食品企业股权结构非常复杂,企业家也未选择可持续经营模式。部分上市食品企业选择了VIE架构(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即可变利益实体架构,通过多层股权结构成功实现由海外离案公司控制国内公司,这样企业家既能得到收益又能规避风险。我们将复杂的股权流程,简化为2个核心步骤进行说明:第一步,在维京群岛(BVI)或者开曼群岛等地设置离岸公司A,并通过A实际控制国内公司;第二步,离岸公司A与境内公司签订一系列协议,占有国内公司的大部分利润。以中国飞鹤为例,企查查显示,公司注册于开曼群岛,第一大股东为Garland Glory Holdings Limited,注册地为英属维京群岛,达生有限公司、LH Financial Holding Limited以及LSH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等其他股东注册地也为英属维京群岛。


总而言之,现行税收制度使部分食品企业家很难选择可持续的经营模式。企业家是企业的灵魂,企业家的经营理念决定企业的经营模式,而现行税收制度却使食品企业难以通过诚信经营和科技创新保持长期竞争力,部分食品企业家只能被动选择自身利益或短期利益最大化,导致部分食品企业无法承担起保障国家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


②创新环境。政府发展经济必须依靠企业家的创新精神。国家发展是企业发展的集中表现,而企业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既对立又统一:对立的一面是,企业家是自然人,企业是法人,两者具有不同的生命周期、发展规律、行为方式;统一的一面是,企业的生命活力来源于企业家精神,而企业家精神必须通过企业的具体行为得以展现。1912年,熊彼特在《经济发展理论》中,将企业家定义为创新的推动者,认为企业家精神是企业家各项技能的集合,是一种重要而特殊的无形生产要素,其核心特质是创新,开发新技术、创造新产业、发现新市场都离不开企业家精神。


增值税已经由企业全面负担,而征收方式是销项额减去进项额,可以用企业毛利乘以税率近似估算,而企业投资科技创新的最大特点是“科技水平越高,毛利越高”,缴纳的增值税额占企业毛利的比重越高,即企业的科技水平提高越快,面临的失败风险越高。以中关村为例,曾经被称为“中国硅谷”,可以说拥有全国最具优势的发展条件,云集了中国最顶尖的大学、科研院所,主要包括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科学院等,而且1988年国务院就批准《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实施税收、财政、海关等支持政策。但是,以增值税为主的税收制度导致方正、紫光以及联想等中关村高科技企业全面衰落,可见现行税收制度直接损害了国家的创新环境。


但是,在全球化条件下,国家发展是企业发展的集中表现,而企业发展主要依靠科技创新,所以政府只能出台很多政策措施支持科技创新:一是扶持高科技企业,主要包括对高科技企业增值税或所得税的即征即返、出口退税等,使政府深度介入到市场配置资源过程中,这既有可能为权钱交易提供制度基础,又有可能造成传统产业(包括食品行业)与高端产业之间出现不公平竞争,还可能导致大多数人口提供就业机会的传统产业逐渐丧失了竞争能力;二是扶持大型企业,大型企业能够迅速集中大量经济资源,还能利用规模优势分散创新风险,比中小企业更有意愿投资科技创新,所以政府热衷于扶持大型企业,以至于经济资源过度向大型企业集中,而中小微企业以及普通创业者则越来越缺少创新资源。


由此可见,现行税收制度使政府很难为食品企业家提供良好的创新环境。食品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食品企业的生命活力来源于企业家精神,而企业家精神的核心特质又是创新,良好的创新环境才能使食品企业家持续提高产品质量,但现行税收制度从源头上抑制了企业家精神,所以深化税收制度改革有利于中国出现努力保障国家食品安全的企业家。


食品企业发展的法律制度困境


中国政府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法规监管食品企业。中国政府为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更好地威慑、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以重典治乱,加重了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民事、刑事责任,故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同时食品企业还必须接受《刑法》《广告法》《价格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监管,可以说中国政府为保障食品安全已经建立了非常严密的法律体系。


法律制度对食品企业的影响

①企业发展。现行税收制度使食品企业之间形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柠檬市场。1970年,诺贝经济学奖得主乔治·阿克洛夫在《柠檬市场:质量不确定和市场机制》一文中指出,由于买卖双方对商品信息掌握程度的不对称,买方很难区别市场上的优质产品和劣质产品,为了避免风险损失,只能通过市场上的平均价格来判断平均质量,而且只愿意付出平均价格。为了抵消信息不对称,治理柠檬市场需要同时完善市场机制(自发秩序)和加强政府监管(强制秩序),即需要通过培育信用市场使得卖方放弃质量投机,又需要政府建立质量监管机制来消除卖方信息优势。


现行税收制度增加了食品企业的营业成本,导致部分食品企业很难合法合规经营和投资科技创新,所以依靠市场机制(自发秩序)几乎不可能避免食品企业之间形成柠檬市场。食品企业的产品有好有坏,对于市场平均价格来说,向社会提供高质量产品的食品企业自然要蒙受损失,向社会提供低质量产品的食品企业却能获得额外收益。买方却只愿意向卖方支付平均价格,于是向社会提供高质量产品的食品企业逐渐退出市场,即劣币驱逐良币现象,这使食品企业之间形成恶性循环。这种“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使优质食品被逐出市场,劣质食品则逐渐充斥市场。


因此,中国政府建立了严格的法律法规监管食品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在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经过2015年4月、2018年12月、2021年4月三次修改,将法律条文从104条增加到154条,更加突出预防为主、全程控制,建立最严格的标准和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同时大幅提高罚款额度,重复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并强化刑事责任追究。《刑法》中涉及食品安全犯罪的条款主要有第140条、第143条、第144条和第150条,而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26条)对量刑标准、办案程序做出了具体规定。


综上所述,现行税收制度使部分食品企业向社会提供劣质产品,所以中国政府建立了严格的法律法规监管食品企业。现行税收制度使中国食品企业之间形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依靠自发秩序很难避免市场出现部分劣质食品,导致中国食品安全成为重点关注领域,广大民众对食品安全出现焦虑情绪,所以中国政府建立了严格的法律法规监管食品企业。


②营商环境。食品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支付营业成本。1937年,制度经济学创始人罗纳德·科斯发表了著名论文《企业的性质》,生产活动可以在市场交易中实现,但市场交易是有成本的,而企业能够节约市场的交易成本,即谈判、签约以及寻找价格的费用,使这些交易活动在企业内部进行的成本小于市场的交易成本,所以企业才能作为市场的替代物而出现。罗纳德·科斯还认为企业内部交易的边际成本是递增的,企业规模的扩大必须到这一点,即在企业内部组织一笔交易的成本等于在公开市场上完成这笔交易的成本,或者等于由另一个企业家来组织这笔交易的成本。


严格的法律法规大幅增加了食品企业的营业成本,一是生产经营成本,食品企业按照现行法律制度向社会提供符合标准的优质食品,必须加强生产过程的管理,采购更合格的原材料,开发更先进的生产设备,同时投入大量研发费用进行科技创新,这都会增加生产经营成本;二是违法违规成本,食品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总会发生一定数量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食品超期、变质以及农药残留等,或者工作人员的个别操作不规范,现行法律制度提高处罚力度,会使食品企业付出更高的合规成本。因此,现行税收制度增加食品企业的营业成本,现行法律制度继续增加食品企业的营业成本,食品企业之间的柠檬市场只能更加恶化。


增加营业成本更会减少向社会提供优质产品的食品企业数量。规模以上或大中型食品企业具有规模优势,能够从品牌、供应链、产品标准等方面加强管理,同时集中经济资源进行科技创新,通常会持续向社会提供优质食品。然而,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中国工业型食品企业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农副食品加工业,该类型规模以上企业数量,2016年至2020年持续减少,2021年、2022年虽有小幅上升,仍未回复到2016年水平,但该类型大中型企业数量从2016年至2022年持续减少,减少幅度高达41%;二是食品制造业,该类型规模以上企业数量,2016年至2020年持续减少,至2022年虽已超过2016年水平,但该类型大中型企业数量从2016年至2022年持续减少,减少幅度高达22%。


现行法律法规过于严格使食品企业不得不面临复杂的营商环境,一是政府监管人员可能权力寻租,监管人员会以权力为筹码谋取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干涉食品企业的生产经营或市场竞争,或者借处罚之名威胁、敲诈监管对象,或者为监管对象提供特殊保护换取经济回报;二是职业打假人员可能敲诈勒索,由于法律法规对食品企业处罚标准过高,职业打假人员为谋取非法利益,对食品企业进行恶意投诉,以举报、起诉等手段要求商家高价赔偿,还浪费了大量监管资源。食品企业为了寻求司法豁免,只能不断向监管人员支付权力租金,导致法律制度成本继续增加,食品企业之间的柠檬市场更加恶化。


因此,政府行为又出现了明显悖论。或者失之于宽,2023年6月1日,中国网络流出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食堂饭菜吃出鼠头的视频,校方回应异物为正常鸭脖,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比确认异物为鸭脖,而6月17日江西联合调查组判定异物为老鼠类啮齿动物头部,“指鼠为鸭”至此坐实,成为2023年轰动全国的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失之于严,太子奶曾经是与伊利、蒙牛比肩的乳业品牌,2008年创办人李途纯因三聚氰胺事件失去对太子奶控制权,2009年株洲市成立高科奶业经营有限公司托管太子奶集团,2010年李途纯则因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多项罪名被捕,2023年因托管组主要成员之一凌娅接受调查,太子奶事件再次回到公众视野。


总体来看,中国政府试图以严格的法律法规监管食品企业,但严格的法律法规却损害了食品企业的营商环境。现行法律制度增加了食品企业的营业成本,却并没有改善食品企业之间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反而使食品企业必须面对政府监管人员可能权力寻租、职业打假人员可能敲诈勒索等各种问题,所以深化法律制度改革有利于改善食品企业的营商环境。


法律制度对食品企业家的影响

①企业家行为。现行税收制度使食品企业家之间形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柠檬市场。柠檬市场中,食品企业家兜售劣质产品的成本由整个市场承担,收益却为个体所得,而兜售优质产品的收益由整个市场共享,成本却由个体承担,所以食品企业家之间会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企业家是企业的灵魂,企业家的经营理念决定企业的经营模式,而现行税收制度却使食品企业难以通过诚信经营和科技创新保持长期竞争力,部分食品企业家只能被动选择自身利益或短期利益最大化,导致依靠自发秩序(市场机制)几乎不可能避免食品企业家之间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


现行法律制度又放大了食品企业家的经营风险:一是企业破产风险,现行税收制度增加了企业的营业成本,现行法律制度又进一步增加了企业的营业成本,以至于企业家很难通过提升产品质量而保持企业的长期竞争力,即企业家面临很高的破产风险,所以食品企业家随时都会损失个人财产;二是个人犯罪风险,现行税收制度使企业家面临很高的触犯偷逃税相关法律风险,现行法律制度又使企业家面临很高的触犯食品安全相关法律风险,企业家必须面对现行税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双重制约,即企业家面临很高的违法犯罪风险,所以食品企业家很可能会失去人身自由。


因此,中国政府出台很多政策保护企业家。2023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主要目标是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更是指出:“坚持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深入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经营主体公平开放,完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


综上所述,食品企业家必须面对现行税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双重制约,所以严格的法律法规放大了食品企业家的经营风险。现行税收制度使食品企业家之间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现行法律制度又放大了食品企业家的经营风险,而食品企业家在处理权力寻租时,面临支付或不支付租金的“双重悖论”,以至于部分食品企业家选择退出市场。


②创新环境。食品企业家是食品企业的灵魂。1937年,罗纳德·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指出,市场交易是有成本的,通过形成一个组织(企业),并允许某个权威(企业家)来调配资源,就能够节约某些市场交易成本。罗纳德·科斯还认为企业内部没有价格信号,资源调配主要靠企业家的经验和判断,随着内部交易扩大,各种生产要素的调配更加复杂,经验和判断的失误会逐渐增多,以至于企业家不能更准确地将生产要素用在它们价值最大的地方,这就使企业配置资源的效率逐渐降低。因此,食品企业家能够直接影响食品企业的产品质量,还可以影响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水平。


现行法律制度提高了食品企业家的创业成本:一是扩大投资成本,《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产品标准、生产过程以及监管方式都做了更严格的规定,食品企业家在创业过程中,必须投入更大规模的资金,采购更合格的原材料、更先进的生产设备,并投入更多成本培训员工、加强管理;二是增加合规成本,《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还对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罚款额度大幅上升,甚至还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食品企业家在创业过程中为合规经营必须增加投入,还可能向监管人员支付权力租金。我们可以发现,很多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远超中国居民人均收入水平,以至于越来越多的人员放弃创业。


这导致优秀企业家很难发展壮大。宗庆后先生(1945年10月12日-2024年2月25日)是中国最受尊重企业家的典型代表,打造了中国食品行业的巨头——娃哈哈集团,在薪资、住房等各方面给予员工充分保障,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共同富裕,但娃哈哈的饮料、矿泉水等多项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远远落后于农夫山泉。于东来先生,1966年出生于河南许昌,创办了百亿零售业巨头“胖东来超市”,以优质的服务和良好的购物体验吸引了众多消费者,更以提高员工收入水平和保障员工各项权益而闻名于世,但“胖东来超市”的经营范围却走不到郑州、走不出河南,是中国成长不出类似家乐福、Costco等世界级零售业巨头的缩影。


很多食品企业家的创业项目受到消费者广泛质疑。比如预制菜,又称为预制调理食品,一般指以各类农、畜、禽、水产品为原料,配以调味料等辅料,经预选、调制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半成品或成品,通常需要在冷链条件下贮存或运输,供消费者或餐饮加工者简单加热或烹饪后食用。消费者最担忧预制菜的食品安全问题,从原材料到加工再到售出,时空跨度较长,涉及环节众多,而选材是否新鲜、加工环境是否洁净、冷链运输是否有保障等,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直接影响预制菜的食品安全。中国消费者协会曾点名批评“外卖、堂食中使用预制菜却没有告知顾客”,指出这种做法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中国缺少持续提升产品质量的优秀食品企业家,使中国食品安全水平落后于发达国家。在高质量市场中,食品企业家合法合规经营,市场自发秩序发挥主导作用,食品企业之间自由竞争:食品企业为了追求超额利润而进行竞争,表现为每个企业都为了使自己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不得不大量投入资金进行科技创新,积极提高管理水平、增加品牌价值,使整个社会食品种类越来越丰富、质量越来越提高,从而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但是,现行税收制度和法律制度制约了市场自发秩序,束缚了市场竞争机制,导致优秀食品企业家很难发展壮大,使中国食品安全形势难以从源头上得到改善。


总体来看,严格的法律法规损害了食品企业家的创新环境,所以现行部分涉企税收制度和法律制度破坏了市场自发秩序。食品企业家是食品企业的灵魂,能直接影响食品企业的产品质量,还可以影响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水平,而现行部分法律制度却增加了食品企业家的创业成本,导致优秀企业很难发展壮大,所以深化法律制度改革有利于改善食品企业家的创新环境。


三、政策建议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必须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既‘放得活’又‘管得住’,更好维护市场秩序、弥补市场失灵,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激发全社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


为全面提升国家食品安全水平,中国必须深化税收和法律制度改革,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正本清源,探索新型税收制度

食品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但以增值税为主的税收制度却使部分食品企业难以持续向社会提供优质产品,建议探索新型税收制度:一是取消生产经营环节的税收,这样将直接减少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使企业能够合法合规、诚信经营,还能大幅降低企业科技创新风险,使食品企业不断提升产品质量;二是增加经济活动之后的税收,除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之外,主要是征收财产税、遗产与赠与税等直接税,将极大降低贫富差距,保证大多数创新创业者所需的资金支持和生活保障。


转变思路,全面改革法律制度

我们要转变监管理念,构建有利于优质食品企业发展壮大的法律制度,其核心要求如下:一是培育优质企业,这要求各项法律法规有利于保护企业家权益和企业财产,并充分保护人们思想创造成果的知识产权,培养一大批拥有核心技术并且在世界上有竞争力的优质食品企业;二是约束政府权力,守护好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及时纠正各项法律法规的疏忽错漏,防止出现“法令滋彰,盗贼多有”的立法倾向,切实保障食品企业家和食品企业的合法权益。


建立制度,保障企业诚信经营

食品企业诚信经营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条件,为此我们要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其主要组成部分如下:一是公共信用体系,就是政府信用体系,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和经济行为,避免政府朝令夕改、欠债不还等失信行为,提高政府行政和司法的公信力;二是企业信用体系,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所以企业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用在于约束企业的失信行为,督促企业在市场上诚信经营;三是个人信用体系,个人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也是信用的提供者和接受者,从某种意义上说,个人信用体系也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


打牢基础,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中国食品安全水平仍低于发达国家,而科技创新是持续提升食品质量的重要基础,支持食品企业科技创新应做好如下工作:一是完善自发秩序,在自发秩序调节下,食品企业为在竞争中获得超额利润会不断推动科技创新,从而持续提高食品质量,而现行税收制度和法律制度却制约了市场自发秩序,所以我们必须深入推进现行税收制度和法律制度改革;二是鼓励企业家精神,企业家精神的核心特质就是创新,开发新技术、创造新产业、发现新市场都离不开企业家精神,我们要持续改善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防止企业家之间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行循环,争取从源头上提升国家食品安全水平。


作者简介:周友刚(1983-),男,满族,河北秦皇岛人,经济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世界经济研究中心副研究员。研究方向:创新经济学、企业经济学。


中国.深圳市特区经济杂志社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路55号经理大厦7楼 711

电话:0755-83590891 传真:0755-83590891 E-mail:editor@szeconomy.com